为建立健全校园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卡管理工作,保证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利用一张非接触式CPU卡,实现校园内商务消费、身份识别及校务管理等功能。商务消费主要涉及校园内餐厅、超市、服务部、住宿等场所,以及学生校园网络计费、水控管理、公共机房管理和银行圈存等资金结转。身份识别和校务管理主要涉及图书借阅系统、存包系统、门禁系统、学生报到注册系统、毕业离校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医疗管理系统、会议考勤系统、考试监管系统等子系统。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及办理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具有商务消费、身份识别、校务管理等功能的信息卡片。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消费卡三种类别。
(一)教工卡为证照卡,卡片上印制持卡人证件照、工号和单位等信息,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及校务管理等功能。教工卡使用功能和权限,按照持卡人员身份类别,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应用子系统设定。
(二)学生卡为证照卡,卡片上印制持卡人证件照、学号和学院等信息,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及校务管理等功能。学生卡的使用功能和权限,按照学生身份类别,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应用子系统设定。
(三)消费卡为非证照卡,仅具有商务消费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发放对象和有效期。
(一)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访问学者、境外教师和专家及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教工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时间一致。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和交流生等。学生卡有效期与持卡人的学制时间或在校学习时间一致。
(三)消费卡发放对象为校外人员。消费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为2年,超期的消费卡经审验后有效期可长1年。
第六条 校园卡实行实名制办理,办卡人员信息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具体办卡流程如下:
(一)教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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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卡实行一人一卡制,由人事处提供教职工信息,统一批量办卡。每张教工卡可以绑定一张副卡,副卡仅具有消费功能,副卡消费支出只能从主卡资金中支付,副卡不能单独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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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教职工实行批量办卡,人事处负责提供新入职人员信息,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和发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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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教师和专家实行批量办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境外人员信息,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完成批量制卡和发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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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聘用人员办卡,须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经人事处或相关单位(后勤服务集团人员由后勤服务集团)审核后,由本人凭《校园卡申领表》、合同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
(二)学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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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卡一般采用批量制卡方式办理,学生信息管理归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学生信息,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制卡,在学生开学前经后勤服务集团预充值后发放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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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负责提供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换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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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负责提供研究生(含联合培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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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海外学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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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学生信息。
(三)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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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办理消费卡,需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其中批量制作消费卡的,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提交完整信息,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批量制卡,完成后由该部门(单位)统一领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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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消费卡申领表》时需如实填写消费卡使用期限,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批量办卡但未来校报到的学生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两周内返还至后勤服务集团集中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的,相关费用由各学院自行承担。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八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未经授权或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校园卡,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等责任由扣押部门承担。
第九条 校园卡的密码和消费限额: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有“消费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限额”保护措施。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一)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
(二)消费密码是在圈存、网费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
(三)消费限额是指为保障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安全,校园卡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单笔消费限额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当天的累记消费额大于日消费限额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条 校园卡充值和退款
(一)人工现金充值。持卡至校园卡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充值点进行充值。
(二)现金自助充值。持卡在校园卡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根据充值提示进行充值。
(三)银校转账充值。持卡在校园卡圈存机上根据提示进行银校转账充值。
(四)在线充值。持卡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充值,具体充值方法根据微信或支付宝客户端的提示进行。
(五)退款。正常使用的校园卡余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退款。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退学学生凭退学离校通知办理,调离教职工凭离校通知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理。消费卡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
第十一条 校园卡挂失、解挂:丢失校园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后又找回校园卡且未补办新卡的可以持卡进行解挂。
(一)自助挂失、解挂。持卡人凭账号和密码可通过校园卡服务网站、校园卡圈存机、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完成挂失;持卡人凭账号和密码可持卡在校园卡圈存机、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上进行自助解挂。
(二)人工挂失、解挂。持卡人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或解挂。
第十二条 换卡及补卡。校园卡损坏应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在挂失后可补办新卡。换卡和补卡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使用校园卡圈存机、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和校园卡服务网站,完成修改密码、挂失解挂、余额查询、消费记录查询等业务。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注销及延期。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等,须办理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使用。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应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按照“谁审验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单位)重新审验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一)教工卡注销凭人事处通知办理;学生卡注销一般在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学学生凭退学离校通知办理;消费卡注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办理。
(二)学生毕业延期。在每年6月底之前,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园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延期手续。
(三)有效期满的学生卡如需继续使用,须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批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经延期的学生卡仅具有消费功能。
(四)有效期满的消费卡如需继续使用,须填写《校园卡延期申请表》,经归口部门(单位)重新审验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消费卡有效期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校园卡将予以注销。
(五)校园卡注销后一般不需收回(特殊情况除外)。
(六)对违反学校规定或者涉及安全隐患的校园卡持卡人,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终止持卡人的校园卡使用权。
第十五条 对已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的持卡人,如需重新使用校园卡,应再次按申领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发布失物招领公告,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盗用他人校园卡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及相关系统相关设施,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用户须遵守校园卡使用规定,所有校园卡持有人都视同承认本管理办法。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校园卡商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卡商户。校园卡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校内经营户和校外经营户。
(一)学校收费户:包括图书馆、校园卡服务中心等学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开立的账户;
(二)校内经营户:主要是学校后勤服务集团所属餐厅、浴室、开水房、洗衣房及用电管理等提供服务业务单位开立的账户;
(三)校外经营户:主要是在校园内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各租赁商户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校内外经营户需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的,可向校园卡服务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商户,由后勤集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开通该商户账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校内经营户和校外经营户的经营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每月结算给各商户。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商户账户销户手续应在校园卡系统的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校园卡商户必须联机使用终端机,特殊情况必须脱机使用的,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商户脱机使用终端机每天必须上传数据至校园卡系统服务器。商户若因脱机使用终端机造成账务纠纷的需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商户应在指定经营场所使用终端机,因商户变更使用场所造成账单纠纷的,由商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有责任为校园卡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商户的收款、回款等管理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工本费的管理。
(一)教职工、全日制普高本科生、研究生、海外学生的首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申领校园卡时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校园卡注销时工本费不予退还。
(二)校园卡遗失、损坏补办或换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校园卡的工本费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搭伙费的管理。用户持消费卡在消费时收取30%的搭伙费。教工主副卡在教工餐厅每日消费设有限额,超过规定额度收取50%的搭伙费。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时,须清算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若不办理注销手续,在校园卡有效期过后一年系统自动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十条 校园卡系统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设备维修、系统升级、工本费成本等运行维持费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由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及组织协调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平台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系统运行日常监控和日常卡务等工作。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园卡充值、校园卡校内经营户监管、报账、对账、查询及退费等工作。
(三)校园卡服务中心是校园卡系统面向用户的窗口服务部门,由后勤服务集团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其中,后勤服务集团具体负责人工现金充值、自助机现金充值及对账、校内经营户的日常监管、财务报账、商户设立、查询及用户报表查询及用户的退费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持卡人信息采集、制卡、补卡、挂失、解挂、解冻、注销及咨询等卡务工作。
(四)财务处是校园卡系统账务管理的指导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账目管理、账务结算。
(五)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员的工号和学号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人员信息审核工作等。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校外经营户校园卡系统使用的日常监管。
(七)校园卡商户负责对使用的校园卡系统线路、终端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校园卡服务中心处理。原则上终端设备禁止采用脱机方式使用,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学校信息化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实施对接工作。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申报预算或筹集。
第三十三条 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接子系统和接口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应用子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按照持卡人身份属性正常设置和应用子系统分配相应的功能和权限。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校园卡系统的安全性,校园卡系统设有密钥系统授权卡、领导1卡、领导2卡、洗卡母卡和平台授权卡。正元智慧负责保管密钥系统授权卡,院长办公室负责保管领导1卡,财务处负责保管领导2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保管洗卡母卡和平台授权卡。其中密钥系统在领导1卡、领导2卡同时都插入读卡器的情况下才能制作洗卡母卡和平台授权卡。保管和使用密钥的相关人员需签署“校园卡系统安全保密协议”。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系统机房、服务器及终端设备、软件系统、运营数据、网络接口、配置参数等均属于安全保密范围,未经允许任何人严禁进入校园卡系统机房及其服务工作间。未经允许,登录校园卡软件系统、操作运营数据、修改配置参数、接入设备或网络接口等均属于违反学校安全保密规定,一经查实,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校园卡服务中心应加强监控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